论随意殴打中未致人死亡共犯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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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承欢 黄书建 马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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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编辑部,湖南常德,415000 2.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000 3.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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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二人以上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经常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仅仅为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犯罪行为人所为的现象。对实施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犯罪行为人,可以依想象竞合犯理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未实施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犯罪行为人,应根据各犯罪行为人有无犯意联络,是否形成I临时共同故意、故意内容是否包含伤害、杀人,各犯罪人的行为与重伤、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或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共犯定罪处罚,或以寻衅滋事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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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随意殴打 未致人死亡共犯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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