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庭之友”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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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景婷.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庭之友”陈述[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5):8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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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景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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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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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否可以接受“法庭之友”陈述的问题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虽然在现行的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及其附件中对此问题都没有直接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法庭之友”及其陈述却在WTO的众多案件中频频出现。对于在WTO争端解决中是否应该接受“法庭之友”陈述的问题,应该分阶段处理,具体而言,即:应该允许在专家组程序阶段接受“法庭之友”陈述,而在上诉程序阶段则不允许。我国应该充分利用“法庭之友”制度,争取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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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庭之友 “法庭之友”陈述 WTO争端解决机制 非政府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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