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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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晶晶.论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为视角[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8):195-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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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晶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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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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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一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第二款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前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违规披露、非法利用等;后罪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等.两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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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刑法规制 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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