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应收款让与通知制度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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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单素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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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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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采取通知生效原则的国家,虽然在立法中规定保理商或供应商可通知债务人或承认通知具有其他某些法律效力,但对通知的方法大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或严格的要求,但一般均为附在或印在送达债务人的正本发票上的转让条款的形式出现。采取通知生效原则的国家,对通知的方法和形式要求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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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保理 应收款 制度 供应商 发票 国家 债务人 生效 送达 保理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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