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三个代表" 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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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设华,张云霞. 实践"三个代表" 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质疑[J].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3, 19(Z2): 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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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设华 张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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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工学院,四川,绵阳,62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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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质上存在着两个时效的冲突 :一是申请仲裁时效为六十天。这个仲裁时效太短 ,又无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 ,极不合理 ,在实践中难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法》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相抵触 ,不能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与“三个代表”的要求和精神也不相符。二是诉讼时效。本文建议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以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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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三个代表 劳动争议 时效冲突 诉讼时效 |
文章编号: | 1000-5757(2003)09-0060-03 |
修稿时间: | 2003-06-01 |
Live the theory of “Three Representations” and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lab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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