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教师不宜实施"末位淘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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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永新. 管理教师不宜实施"末位淘汰"制[J]. 教育科学研究, 2004, 0(9): 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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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永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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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胡永新(浙江教育学院教育管理系主任,副教授,3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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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在制度创新的呼声中,较前卫的教育管理者们为了“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对学校教师的管理也引进了“末位淘汰”制。大凡“新举措出炉,总不乏喝彩之声,“末位淘汰”制也如此为此,不少学校管理者跃跃欲试,准备“跟进”,但对其可行性及其效果的考量,却鲜有人探究。瞎折腾从来都不是无偿的,而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甚至要大伤元气的。对教师采用“末位淘汰”制是否违背《劳动法》和教师聘任条例,法学工作者自有说法,在此只想从学校管理学角度阐述一些看法。学校组织属于规范的公益性组织,与企业具有质的区别,前者最终目的是培养符合一定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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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suitable to Implement the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System of Eliminating the End of the Queue for School Teac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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