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历史发展来看,虽然工伤保险是从侵权责任中分离出来的一种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在基本内涵、归责原则、诉讼时效、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二者之间主要有免除模式、择一模式、累加模式以及补充模式等四种协调模式。我国司法实践中,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衔接以加害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区分处理。立法不完善和司法解释模糊不仅给司法实务与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而且必然导致结果不公。本研究从立法完善角度进行思考,不仅能指引当事人面对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时通过主张权利更好地保护权益,而且能为我国司法实务应对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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