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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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代美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亟待完善[J].丹东师专学报,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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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代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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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丹东师专政史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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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于1988年颁布实施的破产法,在执行过程中,其不足与缺陷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来。表现在:立法的指导思想,破产的界限,破产的申请,请算组的组成,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保护,破产责任等等。同时该法在实施中也存在着许多障碍,如文化心理环境、社会保障制度、产权交易市场、地方保护主义等。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建立早日预警系统,制定专门的企业重整法,制定有关产权交易法,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审理破产案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使破产法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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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 债权 债权人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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