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范围的规定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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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爱华.论公共利益范围的规定模式[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6):6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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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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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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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研究》,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土地资源合理和集约利用对策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0批面上资助项目《土地征收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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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学者对各国的公共利益范围的规定模式的概括,存在着不同看法,研究成果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以《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例来说明法国的土地征收法的公共利益范围的规定模式,以及以《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例来说明德国的土地征收法的公共利益范围的规定模式,都值得商榷,对联邦制国家的各组成部分规定公共利益范围的模式还缺少详细研究。由于不同国家和联邦国家的不同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立法传统,导致其在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这些不同的模式可以分成详细列举式、概括列举式、具体概括式、抽象概括式和分散式五种。未来的土地征收法应当采用辅之以排除性规定的概括列举式来规定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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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范围规定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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