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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选择性罪名的适用
作者姓名:张亚平  王东风
作者单位:1. 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1
2. 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河南,驻马店,463000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选择性罪名,它的适用是司法实践经常遇到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罪数方面,根据行为之间的联系情况;选择性罪名既可综合使用,也可分解使用。分解使用时,选择性罪名可以并罚;选择性罪名的停止形态因选择行为的实施情况而有很大差别;在共同犯罪方面,根据数个行为人在实施选择行为时有无分工而决定共向犯罪是否成立。

关 键 词:选择性罪名  罪数  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
文章编号:1006-5261(2004)01-0027-04
修稿时间:200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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