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内涵的立法界定及其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意义——从《慈善法》出台到《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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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建国.“非营利”内涵的立法界定及其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意义——从《慈善法》出台到《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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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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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 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 北京 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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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已有法律没有对“非营利”的内涵做出清晰的界定。新出台的《慈善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非营利”的操作性标准,即与国际惯例“禁止利润分配”规则相类似的“禁止财产分配”规则;同时,还规定了包括“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理”规则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修改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合理回报”相关规则模糊了“非营利”的内涵,对“非营利”的模糊处理也影响到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不利于真正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最近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延续了《慈善法》的立法精神,追求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性,摒弃了“合理回报”相关规定,明晰了“非营利”的内涵,并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保障,从而为真正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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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慈善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非营利 禁止利润分配 合理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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