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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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竞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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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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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离婚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离婚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其构成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情形。其赔偿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其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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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离婚 精神损害 赔偿 |
文章编号: | 1008-9640(2006)03-0039-03 |
收稿时间: | 2006-05-14 |
修稿时间: | 2006-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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