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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姓名:张竞芳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摘    要:《离婚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离婚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其构成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情形。其赔偿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其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

关 键 词:婚姻法  离婚  精神损害  赔偿
文章编号:1008-9640(2006)03-0039-03
收稿时间:2006-05-14
修稿时间:200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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