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哲学的四种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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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奕.司法哲学的四种主义[J].中国图书评论,2010(5):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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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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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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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柏拉图的“洞穴之喻”告诉我们:蒙昧的大多数需要精英的指引,唯有“哲学王”才能带领群氓走出洞穴,沐浴温暖的阳光。其实,从知识论的角度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洞穴,因为人都会受到以往认识的限制。培根所谓的“洞穴偶像”就是要求人要破除浅见,重视整体。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构造了另一个“洞穴”,这个洞穴是一场罪案的发生地。为求自保,遭遇山崩困于洞穴的探险者杀死并吃掉了一位同伴。围绕罪与非罪、刑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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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哲学 “洞穴” 主义 “哲学王” 1949年 罪与非罪 柏拉图 知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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