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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克制主义
引用本文:李辉.论司法克制主义[J].巢湖学院学报,2010,12(1):20-25.
作者姓名:李辉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摘    要:司法克制主义体现了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对规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尊重,具有坚实的哲学基础和不可替代的优势。司法克制主义通过对形式正义的维护来实现法治,我国历史上缺少对规则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在法治建设初级阶段,司法实践中应强调以司法克制主义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关 键 词: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理念  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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