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克制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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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辉.论司法克制主义[J].巢湖学院学报,2010,12(1):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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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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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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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克制主义体现了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对规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尊重,具有坚实的哲学基础和不可替代的优势。司法克制主义通过对形式正义的维护来实现法治,我国历史上缺少对规则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在法治建设初级阶段,司法实践中应强调以司法克制主义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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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理念 法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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