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在民事责任认定中的作用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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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卜祥洪,张明举.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在民事责任认定中的作用与形式[J].承德师专学报,2008,28(4):8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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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卜祥洪 张明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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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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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其适用范围问题居于核心地位。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方法是,选取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这一类型体系作为分析框架,探讨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不履行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责任的认定中的作用和形式,确定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通过对每一类民事责任进行细致入微的的考察,揭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责任的关系,从而深刻地昭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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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责任能力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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