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在国企审理执纪中的实践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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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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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体现了当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反腐理念,同时秉承了我国古代防微杜渐的预防治理思想。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案件审理部门要把"四种形态"的执纪理念贯穿于审理工作中。国有企业要在案件审理中强化制度和监督意识,完成源头治理的政治任务。国企在"四种形态"的审理执纪中,强化制度和监督意识就是落实福建省纪委"五抓五重"的工作要求,能促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在执纪监督审查和建章立制的发展中不断自我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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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四种形态 强化制度 监督意识 |
The Practice Core of "Four Forms" in the Trial and Disciplin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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