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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
引用本文:张杰.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J].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科学教育家,2013(6).
作者姓名:张杰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法学11102班 湖北荆州 434023
摘    要:针对部分学者提出特殊防卫权仅应该由被害人主体行使的观点,本文认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明白规定,从“法律对主体范围规定是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其他非被害人主体的参与也处于紧急状态”,以及“严格遵照适用条件已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等三个方面论述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应当不仅限于被害人主体.

关 键 词:特殊防卫权  被害人主体  非被害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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