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与连续犯新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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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莉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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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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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国际航空刑事公约国内化问题研究”(ZXH2012E002);中国民航大学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国际航空犯罪的国内立法研究”(2012QD08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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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集合犯与连续犯在客观方面表现出很大的相似性,但是,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连续犯是司法现象,其数次行为出于行为人的一次犯罪决意,既表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也说明行为人罪责减少。刑法分则中的犯罪基本上都可以连续犯的方式实施。集合犯是立法现象,立法者基于实践经验,将多次行为规定为一罪,是因为这类行为表征了行为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从社会防卫角度出发,必须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立法上对行为人进行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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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合犯 连续犯 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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