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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中国立法监督制度之比较
作者姓名:张娟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法学教研部,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摘    要:美国立法监督制度的特点在于监督与具体案件的审判相结合,当事人应证明自己与诉争法律之利害关系。德国宪法法院作为独立国家机关,以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两种方式对立法进行监督。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亲自实施的立法监督,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各自发挥立法监督的作用。文章论述美德中立法监督制度,并分析其异同。

关 键 词:立法 立法监督 司法审查 宪法法院
文章编号:1005-9245(2005)04-0182-03
收稿时间:2005-08-27
修稿时间:200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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