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中国立法监督制度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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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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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法学教研部,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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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立法监督制度的特点在于监督与具体案件的审判相结合,当事人应证明自己与诉争法律之利害关系。德国宪法法院作为独立国家机关,以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两种方式对立法进行监督。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亲自实施的立法监督,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各自发挥立法监督的作用。文章论述美德中立法监督制度,并分析其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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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 立法监督 司法审查 宪法法院 |
文章编号: | 1005-9245(2005)04-0182-03 |
收稿时间: | 2005-08-27 |
修稿时间: | 2005-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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