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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
作者姓名:高风
作者单位:山东省机电学校 山东兖州272100
摘    要: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来源的非财政化决定了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明确这一点,就可以明确独立学院对其财产享有完全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具有完全的办学自主权,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和学生的关系主要的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应该是一种服务性教育契约关系,独立学院要在教学、管理、就业诸方面体现服务性,在服务中提升形象,树立品牌,发展、成熟、壮大,实现和公办高等学校鼎足而立的竞争局面,从而对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创新提供外在动力及发展模式。

关 键 词:独立学院  独立法人资格  民营机制  办学自主权  独立民事责任  服务性教育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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