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学院所承担的历史任务的认识 |
| |
引用本文: | 丛建国.对教育学院所承担的历史任务的认识[J].潍坊教育学院学报,1988(2). |
| |
作者姓名: | 丛建国 |
| |
摘 要: | <正> 原教育部《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开宗明义对教育学院的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教育学院是承担培训中学在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的具有师范性质的高等学校,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从性质和任务两个方面对教育学院作了明确的规定,为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提高中学教师水平的迫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