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长久以来,我国对土地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都着眼于补偿标准的制定上,对行政机关作出土地征收决定本身的合法性并没有过多探讨,司法机关对相关诉讼也多采取不予受理的态度。但是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逻辑上看,应当肯定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首先,征收行为已经被明确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亦明确了应诉机关。其次,将征地行为视作行政终裁是属于明显的扩大解释,违背终裁行为的立法初衷。最后,立法机关在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也将"公共利益"设为土地征收的前置条件。为了破解法院在审理征地案件中的困境,仍需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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