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指定居所”变相羁押被监视居住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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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炜.能否以“指定居所”变相羁押被监视居住的人[J].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报,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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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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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市电大政文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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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吴某某,A 市人,居住该市××路××号。1999年9月因涉嫌贪污被A 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押羁在该市某招待所。经过侦查、起诉,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进入执行阶段,吴某又提出判决生效前被监视居住羁押6个月,应当折抵刑期。但其请求被驳回,理由是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折抵刑期。【问题】:1.能否以“指定居住”羁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被告人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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