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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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松强.试论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J].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14(4):8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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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松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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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上海201620 [2]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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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阳光计划”项目“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高校学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2YG11)和上海市德育理论研究课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3-B-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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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确就业协议相关法律问题对于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持就业市场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毕业生在校期间不可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应为预约合同,就业协议争议解决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就业协议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是我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特有的功能。但随着毕业生就业日趋市场化、法治化,现行就业协议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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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毕业生 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 法律属性 就业争议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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