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兼评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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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艳珍.论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兼评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5):7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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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艳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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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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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代民法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创设了物权公示制度,给人们提供消极信赖利益的保护。公信原则不仅保护消极信赖,而且保护积极信赖,并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界定在善意的范围内。善意取得制度是运用公信原则保护信赖利益的具体法律形式。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着需要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传统理论中的动产物权扩及到不动产物权,符合繁荣市场交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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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示 公信 信赖利益 善意取得 |
文章编号: | 1008-7427(2007)05-0077-02 |
修稿时间: | 2007-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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