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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合规实现
引用本文:郭竞帆,陈彦均.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合规实现[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4(1):68-73.
作者姓名:郭竞帆  陈彦均
作者单位:1.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2. 澳门科技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摘    要:我国刑事合规在经历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发展后,越来越有展现向实体法充分拓展的需要。所谓将刑事合规拓展至实体法领域,实务中拓展至审判领域,具体来讲就是,要将刑事合规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或刑罚激励的措施加以施行。作为量刑的刑事合规并非凭空而来,而是立足于刑事合规理论和实践的反思,最高检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已具有将刑事合规作为审判中从宽情节的雏形,从这个角度看刑事实体法对于刑事合规具有容纳空间。不仅如此,关于企业责任和网络平台的管理义务方面,刑法中也有教义学基础。但是,刑法凭何将一行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呢?其中便涉及到刑事合规作为量刑之正当性的问题。以往对于量刑正当性的研究存在一定局限,其正当性需要深入考察。刑事合规作为从宽情节的正当性在于,合规整改是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合意或对价,在此基础上才会有有效整改后的刑罚减轻。在网络平台(以在线职业教育机构为例)刑事合规的场合下,预防犯罪应当旨在织密法网,将更多的风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修订便是风险刑法的理念映射,可通过刑事合规等措施扩大出罪以减少过度犯罪化带来的社会问题。

关 键 词:刑事合规  正当性  量刑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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