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权利冲突解决机积及其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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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鹏,钱亦俊.外观设计权利冲突解决机积及其法律适用[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101(2):4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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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鹏 钱亦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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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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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引言
根据2010年修改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不再以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然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曾经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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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观设计 权利冲突 冲突解决 法律 专利法 委员会 专利权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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