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报纸上、广播中、电视里不时读到或听到一些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新闻语言不符吾国家规定。出现这种情况,不利于正确反映民族区域自治,也不利于各民族的团结。下面就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若干新闻语言的规范化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主体民族” 报纸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闻语言中出现“主体民族”和“以某某民族为主体”的提法屡见不鲜。言下之意,既然有“主体民族”,就有与之相对应的“非主体民族”。在发展我国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前提下,新闻报道中为了突出某一个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地位,把它分为“主体民族”,把同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不适当地分为“非主体民族”,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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