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相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科学定位 |
| |
引用本文: | 王伟,于建松.检察相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科学定位[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1(3). |
| |
作者姓名: | 王伟 于建松 |
| |
作者单位: | 牡丹江市职工大学,牡丹江市职工大学 黑龙江 牡丹江157000,黑龙江 牡丹江157000 |
| |
摘 要: | 检察机关的科学定位应当以刑事法治的理念作为它的出发点和归宿。一、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是司法改革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我国法律没有界定检察机关的性质,传统意义司法部门包括三家,即审判部门、检察部门和公安部门。现在也有的教材将公安部门划分出去。检察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在理论中争议很大,这关系到对司法权的定义。司法具有四个特性,即终局性、独立性、被动性和消极性、中立性。司法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裁判权,因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