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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相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科学定位
引用本文:王伟,于建松.检察相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科学定位[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1(3).
作者姓名:王伟  于建松
作者单位:牡丹江市职工大学,牡丹江市职工大学 黑龙江 牡丹江157000,黑龙江 牡丹江157000
摘    要:检察机关的科学定位应当以刑事法治的理念作为它的出发点和归宿。一、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是司法改革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我国法律没有界定检察机关的性质,传统意义司法部门包括三家,即审判部门、检察部门和公安部门。现在也有的教材将公安部门划分出去。检察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在理论中争议很大,这关系到对司法权的定义。司法具有四个特性,即终局性、独立性、被动性和消极性、中立性。司法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裁判权,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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