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层链接行为直接侵权的认定—以用户标准为原则,以技术标准为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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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芮松艳.深层链接行为直接侵权的认定—以用户标准为原则,以技术标准为例外[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4):8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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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芮松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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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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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并非所有的链接服务均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均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避风港保护。认定具体的链接服务是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不应以被传播的内容是否存在于该绸站的服务器上为标准。如果用户可以直接在该网站的网页上直接获得被链接纲站的内容,原则上即应认定其实施了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除非该网站可以证明其仅被动地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且未进行任何人工干预,同时提供给网络用户的展示具体内容的网页表现形式是由被链接网站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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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技术标准 网络用户 行为 链接 网络服务 网络传播 侵权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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