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果不当(上) |
| |
作者姓名: | 金锡谟 |
| |
摘 要: | 在所表达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或现象,或事物)中,如果甲是引起乙所必然产生,或使乙必须存在的根源,那么,甲对乙来说,就是原因;乙是甲发生作用所必然产生或存在的,乙对甲来说,就是结果。甲与乙之间的关系,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简称为因果关系。例如:a“他由于采访深入而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在此句中,前者“采访深入”是引起后者“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产生的根源,它对后者来说就是原因、而后者就是由这一原因发生作用所必然产生的结果。前后二者的关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