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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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象明.《经济法》期末辅导[J].内蒙古电大学刊,19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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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象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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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电大 责任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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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节省版面多数问题只列题目,具体内容请看课本.第六章 债的一般规定一、债发生的根据——无因管理:概念、构成、后果?二、债的不履行.债务人没有实施债中规定的应承担的义务,就是债的不履行,债务人应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但是债不履行有时并非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因而.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应有以下几条:(1)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2)债务人要有过错.如果是下列情形,则可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可抗力;行政原因;债权人的过错造成;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除责任的条件且该条件已成就.(3)债权人受到损害.(4)不履行行为与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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