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增值税纳税人的两类计税方法不仅体现在双方增值税应纳税额核算上的差异,而且还深深影响着企业的采购行为,一般纳税人出于自身增值税税负的考虑,会倾向于选择以一般纳税人作为采购对象,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付价款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但在实际经营中,就同一商品或服务的采购,可能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但却不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仅提供按征收率试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作为采购方应该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还是报价更低的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呢?我们结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最新调整的增值税税率,从净利润和现金流出量两个视角来对这一问题做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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