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与"隐性采访"涉讼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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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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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该第68条引起了新闻媒体的普遍关注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此之前 ,最高法院曾于1995年3月6日作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 ,系不合法行为 ,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这个《批复》 ,高法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评价道 :“将录音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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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隐性采访” 新闻报道 新闻采访 新闻侵权 民事诉讼证据 行为主体 隐私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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