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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现场逃逸者的犯罪形态和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程竹汝.论交通肇事现场逃逸者的犯罪形态和法律责任[J].山西师大学报,1993(2).
作者姓名:程竹汝
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
摘    要:交通肇事现场逃逸行为已构成了独立的犯罪。它在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同交通肇事罪都存在着质的区别,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对现场逃逸者的处罚原则应是“数罪并罚”而不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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