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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矿企业办学的中小学教师退休金基数问题
作者单位:
国家教委人事司劳资处
摘 要:
一些厂矿企业办学的中小学教师来信询问,他们退休时是否能将教龄津贴和提高10%的部分列入计发退休金基数,就此问题我们走访了国家教委有关部门,请他们答复如下: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中小学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厂矿企业办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是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的,具体执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由各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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