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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党内法规草案看“党内法规”概念的提出目的及初始意涵
引用本文:罗朝晖.从两个党内法规草案看“党内法规”概念的提出目的及初始意涵[J].思想政治课研究,2023(5):113-122.
作者姓名:罗朝晖
作者单位:贵阳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研究”(项目编号:17AZD003);
摘    要:1937年底王明从共产国际回国后,在十二月政治局会议前后违反政治纪律和滥用党的纪律的种种表现,引起中央一些领导同志的警惕。针对王明的错误行为,中共中央于十二月会议后制定了两个党内法规草案。一年之后,这两个党内法规草案成为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制定三个党内法规的底稿,同时,毛泽东、刘少奇等在这次全会上提出“党内法规”概念。因此,王明是毛泽东等提出“党内法规”概念的直接和重要引发者。由于在“左”倾错误时期,包括毛泽东、刘少奇在内的很多同志受到错误纪律处分,也由于维护党内良好政治生态的需要,毛泽东、刘少奇等对党的纪律建设进行了深入思考,从而使“党内法规”概念汲取了初步的“法意”。因此,创新“党内法规”概念,其目的不仅在于严格党内纪律,而且在于改进党内纪律。“党内法规”概念,最初就具有比学界一般认识更为丰富的意涵。

关 键 词:“党内法规”概念  目的“  法意”  初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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