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肇始于上世纪的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制度形态的存在,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已经深深嵌入到乡村社会之中。不过,从村民自治的产生来看,它是自生于乡村社会土壤,在上升为国家制度后推行全国,逐步脱离了原有的乡村社会。当村民自治以统一的制度形式遭遇多样的乡土社会时,全国各地为推进村民自治进行了地方性探索与机制性创新。显然,这些探索和创新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植根于乡土社会的自治文化,并将绵延的文化与现代的制度耦合于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逐步将传统文化融入现代治理结构之中,为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奠定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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