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违法确认标准调整的中外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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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焰.企业合并违法确认标准调整的中外比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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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 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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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广东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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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企业并购模式选择研究——基于生命周期的视角”(1015106310100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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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反垄断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性法规,作为其重要内容的合并违法确认标准,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经历了立法或执法上的宽松和严格的动态调整过程。国际政治与经济背景的变化,左右着合并违法确认标准在立法和执法上的宽与严。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合并违法确认标准具有量化和具体化特点,而我国合并违法确认标准为宽泛的定性描述,具有灵活的特点。我国《反垄断法》企业合并违法确认标准的调整方向应为适度定性与增加定量相结合,既有利于推进我国产业资本集中,促进工业化进程,又使执法具有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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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合并 违法确认标准 反垄断法 适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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