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对职高毕业生待遇有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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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淼华.广西对职高毕业生待遇有补充规定[J].教育与职业,198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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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淼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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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广西教育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劳动厅、人事厅对职业高中毕业生待遇作了补充规定。一、职业高中实行两种证书制度。职业高中的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职业高中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地、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颁发;专业技术考核和技术等级证书的颁发工作,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协同。二、1988年以前的二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和工人的工资待遇,分别按桂教办(86)460号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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