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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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志鹏 任艳娜 余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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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 2. 青岛大学法学学士 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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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作为市场经济也就是商品经济主要形式的合同。也自然而然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活动频繁。合同应用也就频繁。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缔约后发生了足以影响对待给付的事由时。如果仍旧先行履行合同。很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失,显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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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 《合同法》 行使条件 |
修稿时间: | 2003-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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