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莫用"歧视性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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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健.新闻报道莫用"歧视性语言"[J].青年记者,2005(2):4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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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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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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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不久,通州劫持人质案在京城轰动一时,被告李莱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惩治罪恶本是大快人心的好事,然而笔看到一些媒体的报道中使用了被告“拒不认罪被判刑”,“拒不认罪被重判”这样的语言。殊不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利,而且任何人不得被要求自证其罪,这是基本的刑法原则。假如个别法院确实对一些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重判,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是有违刑法原则的。媒体在报道这样的案例时,使用这样具有歧视犯罪嫌疑人的语言,对受众的误导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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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嫌疑人 刑法原则 被告 一审 自证其罪 判刑 人质 歧视性语言 新闻报道 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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