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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应选择"三三制"股权结构
引用本文:赵福禄,洪振学.农村信用社应选择"三三制"股权结构[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4(13):4-6.
作者姓名:赵福禄  洪振学
作者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阜新,123000
摘    要:按照股份合作制模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权重构是农村信用社体制创新的现实选择,本文对信用社股东条件、股本筹集、股权配置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三三制”的股权结构框架,即:农村信用社表决权由国家、农字号企业、农户各享有三分之一,这样,才能既可保证合作制的扶助功能,又具有股份制的管理效率。

关 键 词:股权重构  股金联合  分收控股  三三制
文章编号:1007-6921(2004)13-0004-03
修稿时间:2004年2月15日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should Take Equity Shave Structure Based on Three-share Principl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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