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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院驳回吴礼明上诉 上诉费各半负担
摘    要:吴礼明诉《上海郊区报》社侵害名誉权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礼明诉讼请求。吴不服上诉。5月11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双方各半负担。上海中院查明:上诉人吴礼明于1988年6月,由驻沪海军某部以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名义介绍到被上诉人《上海郊区报》社(以下简称“报社”)实习。实习期间,由报社发给了其记者证。不久,吴礼明未经报社同意私印该报社记者的名片,但报社视吴的实际情况,也给予了报销。同年10月,吴再次私印名片,报社要其交出名片并不予报销。同年年底,吴礼明实习结束返回部队前,报社要其按手续交出名片和归还记者证,但吴推诿未履行。1989年3月吴礼明复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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