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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报道必须慎之又慎——就乐业县“新闻官司”谈体会
引用本文:徐行.批评报道必须慎之又慎——就乐业县“新闻官司”谈体会[J].新闻记者,1990(6).
作者姓名:徐行
摘    要:既要坚持舆论监督又要防止卷入纠纷,批评报道煞费周折,新闻界普遍犯难;怎样分清侵权行为和一般的报道差错,使记者和被批评者都得到法律保护,司法界也面临新课题。《新闻记者》杂志就广西乐业县的“新闻官司”开展讨论,颇有现实意义。作为一名老新闻记者,我愿根据已知的材料(见《新闻记者》今年第2—3期合刊),结合自己的经历,说几点体会。 (一) 既然现场救火者无人当面呼唤韦甫规出来救火,他事后自然也可以说年老耳钝,正专心做木工生活而不知已发生火灾;即使有自我开脱的嫌疑,这样辩解也讲得通,难驳倒。批评者即后来的被告方,仅根据距离和喊声便推定韦必知火灾而且“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实在证据无力,还把韦的解释都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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