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由:温州市城建档案馆建于1981年,工程总投资114万元.由于原城建档案馆主要负责人政纪观念不强,工程基建规模扩大,社会集团购买设备未经审批,两项计为152万元,动用了档案馆的档案保证金.审计局于1988年对该馆进行审计,并作出决定.市城建档案馆为执行审计局文件和市城乡建委"应执行审计局处理决定,但不得动用保证金"的指示,于1988年7月1日与温州东风家具厂签订了典赎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新建的城建档案馆各类用房及附属设施以152万元出典,典期一年,从1988年7月1日至1989年6月30日止.城建档案馆出典,致使库房全封闭结构遭受破坏,900多项工程技术档案不是放在档案库房里,而是放在工作室里,档案的安全没有保障,后果极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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