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朝刑事案件的地方审判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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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志伟.论清朝刑事案件的地方审判机构[J].保定师专学报,2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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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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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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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部级一般课题“清朝涉藏民刑案件研究”(CLS(2013)C8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王朝涉藏重大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研究”(14CFX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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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具有多民族色彩。其中,地方审判机构除了传统的县、府、道、院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等级外,八旗衙门、理藩院、内务府、步军统领衙门、军机处等衙门均有部分司法审判权。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清王朝地方司法审判的主体,发挥着重要的司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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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清朝 刑事案件 地方审判机构 司法职能 司法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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