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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朝刑事案件的地方审判机构
引用本文:冯志伟.论清朝刑事案件的地方审判机构[J].保定师专学报,2014(4).
作者姓名:冯志伟
作者单位: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一般课题“清朝涉藏民刑案件研究”(CLS(2013)C8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王朝涉藏重大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研究”(14CFX057)
摘    要:清代司法审判制度具有多民族色彩。其中,地方审判机构除了传统的县、府、道、院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等级外,八旗衙门、理藩院、内务府、步军统领衙门、军机处等衙门均有部分司法审判权。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清王朝地方司法审判的主体,发挥着重要的司法效能。

关 键 词:清朝  刑事案件  地方审判机构  司法职能  司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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