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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解释评析
作者姓名:孟庆华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摘    要:学界对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能否等同于“非法利益”有所争议,但肯定性观点比较妥当,而且“不正当利益”是指“非法利益”也曾有司法解释采用,“非法利益”评价的标准是法律。只要采取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否合法,都应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司法解释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纳了“手段不正当说”。“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属于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做一般解释之后又做的一种特别解释规定,可简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特别规定”。

关 键 词:行贿犯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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