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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第三人范围研究
作者姓名:武泽亮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丹江口,430072
摘    要: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未明确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为善意抑或恶意,未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也未明确当事人如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得否对抗任何第三人.

关 键 词:动产抵押  登记  第三人  善意
文章编号:1008-6072(2003)-0001-04
修稿时间:200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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