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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一次历史性变革——论《德国民法典》抚慰金条款的新近调整及其意义
引用本文:韩赤风.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一次历史性变革——论《德国民法典》抚慰金条款的新近调整及其意义[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06-111.
作者姓名:韩赤风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    要:自《德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一百余年以来,抚慰金的适用仅局限于侵权行为法范围内。然而,2002年《德国民法典》的修订改变了这种状况。抚慰金请求权不仅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也可在一定条件下基于违约行为和危险责任而产生。这样的调整不仅结束了法律上不一致的状态,也体现了对受害人保护的加强。变革所产生的深远影响不容低估。

关 键 词:抚慰金  抚慰金条款的适用  抚慰金的确定
文章编号:1002-0209(2007)02-0106-06
修稿时间:200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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